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外商在台分公司, 可向國外總公司借款,可列報利息支出。
僑外資股東如對國內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之貸款時,應依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填具投資申請書(僑外B表),檢附相關文件向投審會申請核准,經核准後匯入貸款投資金額,再填具審定投資額申請書(僑外C表)報請核備。
2.分公司從總公司借款建議分錄:
借:銀行存款XXX
貸:其他借款/應付款-總公司內部借款XXX
如無償調撥資金給在台分公司, 可用總公司往來的會計科目入帳
如列報利息支出,建議備妥借款(利率金額及時間)合約。
3.屆時如不返還依經濟部71年2月23日商05555號:外國總公司債權轉分公司營運資金
說明: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其早期向總公司貸借匯入之款項,如有總公司匯給分公司之證件,可以抵繳增加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之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台灣分公司列帳的總公司往來,取自國外總公司借款金額,沒有設算利息的問題,是否約定利息以雙方約定為準
以下財政部解釋函令供參
民國 64 年 09 月 01 日
國外總公司借款供分公司使用其利息可列為分公司費用
貴分公司之總公司中○海灣石油公司向泛○海灣石油公司借款,作為貴分公司海域石油探勘之資金,如貴分公司能向該管稽徵機關確實證明此項借款確係悉數用於貴分公司在臺從事海域石油探勘之用者,貴分公司之總公司所支付此項借款之利息,原則上應可由貴分公司列為費用支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