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參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4 條本條例所稱投資如下:...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同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主管機關得授權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機構處理本條例所定之投資。
如前答詢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填具投資申請書(僑外B表),依華僑及外國人申請增加原投資事業應附文件檢核表申請事項必備文件第6欄為一年期以上貸款投資。
該申請書填寫注意事項說明:一...逕送(寄)經濟部投資審議司辦理。
如第 4 條所定一年期以下貸款或短期性資金調撥無須主管機關核准, 即可逕行辦理資金調撥,如長期性營運資金不足建議向經濟部申請調整營運資金為宜。
2.無償調撥資金往來, 可用總公司/分公司往來會計科目入帳即可。
如未來有不返還可能時(外國總公司債權轉分公司營運資金),仍建議訂定無償借貸合約,總公司匯給分公司之匯入匯款證明(參經濟部71年2月23日商055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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