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依查核準則第76條
三、電話費應取得電信事業書有抬頭之收據;如因電話過戶手續尚未辦竣,致收據抬頭與實際使用人不符者,由實際使用人給付列支
營所稅列帳如符合上開規定得檢附文件列支,惟營業稅申報應取得載有公司統編的發票始得申報扣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確實為公司所使用之電話費,雖非公司抬頭的單據要有証明與公司業務有關,如員工個人單據須有通話紀錄証明是打給公司業務公司之電話。
2、避免查核上的爭議,建議能變更為公司抬頭。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