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繼承人領取公司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的股利,並非被繼承人的遺產,是屬於繼承人的營利所得,應以股票股利過戶或現金股利領取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課徵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
2. 由繼承人向公司登記後,發給該繼承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死亡當年度或次年度如有涉及「給付死亡股東」所得部分,應依規定區分屬死亡股東所得、遺產或繼承人所得,通報死亡股東繼承人或家屬依規定申報,屬給付單位依規定辦理扣繳通報
以下財政部函令參照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所生之孳息屬繼承人所得應依法扣繳
主旨:被繼承人死亡後,由數人共同繼承之遺產所生孳息課稅疑義
說明:二、被繼承人死亡日後,遺產所生之孳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憑單
俟其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98/09/01台財稅字第09800412250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