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所述經由國內甲廠商併櫃出口,非公司自己名義,無法適用零稅率建議開立應稅發票.
公司出口貨物適用零稅率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
2.惟依財政部77.9.17台財稅第770537959號函規定:營業人外銷之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外銷之貨物交付與國內保稅廠商或其他廠商組合、併裝後,由組合廠商辦理報關出口,可於該項貨物實際出口後開立統一發票,並檢具有關出口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說明:營業人(甲)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外銷之貨物交付與國內其他廠商(乙)組合、併裝後,由乙廠商報關出口,營業人(甲)外銷貨物之銷售額應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現行外銷貨物可免開發票),為兼顧事實,可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辦理,惟應於送貨時,取具經乙廠商簽收之送貨單或由乙廠商出具註明收到貨物品名、規格、數量、金額,係接受國外××× 廠商委託組合裝配字樣之收貨憑證,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故 貴公司得以依上述說明辦理以實際銷貨金額(非甲公司出口報單金額)開立二聯式發票(抬頭為A公司)申報適用零稅率。
至於出口費用,若由甲公司代付,其向 貴公司請款時應開立應稅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雖屬出口銷售,但因由甲廠商併櫃出口,應無法取得貴公司名義出口之報關文件,建議以應稅開立發票較合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