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參經濟部95年8月10日經商字第09502107280號函:
一、按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等均為清算人之職務。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4條、第90條、第330條、第33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程序上,分派賸餘財產係在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之前。
二、有關母公司獲配子公司因清算分派賸餘財產所得自己發行之股份,辦理減資變更登記時,依公司法第330條、第331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有:子公司清算賸餘財產分配表、股東會議事錄(承認清算表冊)及法院核定清算完結備查文件。
如上函令說明一程序上,分派賸餘財產係在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之前。
2.帳上超過付2年的應付票據,建議清算申報時轉列其他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依公司法第84條規定(有限公司準用),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
準此踐行該分派賸餘財產時,即得將該賸餘財產分配股東
2.既銀行存款尚有100萬元,依規定應先清償債務(應付票據),至如已逾請求權時效的應付票據,依規定應轉列其他收入課稅沒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