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無形資產係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將一項目認列為無形資產時,企業應證明該項目符合無形資產之定義(即可辨認性、對資源之控制及未來經濟效益之存在。
2.另依商業會計法第五十條,購入之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及其他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成本為取得成本。前項無形資產自行發展取得者,以登記或創作完成時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其後之研究發展支出,應作為當期費用。
及依據企業準則公報第18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第10條規定,企業內部產生之商譽不得認列為資產,內部產生無形項目之支出應認列為費用。
3.如上所述 貴公司為增加收入,導入新課程,相關訓練支出建議列為當年度費用,有關訓練費列支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6-1 條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依EAS NO.18無形資產認列條件,單獨取得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
1.購買價格,減去商業折扣與讓價
2.為使該資產達預定使用狀態之直接可歸屬成本
倘該受訓導入支出符合上開認列條件,應資本化,如非符合可列當期費用並依查核準則第86-1訓練費認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