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購買國外勞務權利金稅率,依財政部所發布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非境內居住個人或無固定營業場所營利事業扣繳標準) :給付外國公司權利金或勞務報酬均應按20% 扣繳率辦理扣繳。
2.若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有固定營業場所(設有外資在台分公司),若國外母公司直接銷售勞務給我國境內營業人(國內公司),則應由台灣分公司開立發票。
3.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及本部88年1月20日台財稅第881896532號函規定,外國公司在臺分支機構應就其國外總機構及在臺分支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另按台財稅第7575300號:境內有分支機構之外商總機構直接對境內銷售貨物勞務之課稅規定
外商之國外總機構直接對我國客戶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其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自民國76年1月1日起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銷售貨物: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不再認定為在華分支機構之營業收入課稅,惟該國外總機構因該等交易行為所匯撥與在華分支機構之補助經費或佣金,應由在華分支機構依法列計收入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二)提供勞務:國外總機構直接對我國客戶在我國境內提供銷售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屬於該國外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該國外事業在華分支機構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綜上說明所述該國外公司有在台灣設立分公司,其取得之勞務權利金收入應由台灣分公司開立發票,無須扣繳,其在我國境內提供銷售勞務所取得之報酬,應由該國外事業在華分支機構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詢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免稅申請,其前提在收款人(法人)所屬國與臺灣簽訂了 DTA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且在臺灣沒有常設機構方得申請適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如交易對象確為國外馬來西亞公司,則給付國外公司的購買勞務支出,該權利金扣繳稅率,如以一般而言(非居)應為20% ,馬來西亞依我國所得稅協定規定權利金扣繳稅率為10% ,頁面如下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191?cntId=63931),此部分建議仍洽請稽徵機關進一步確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