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 依實際支領薪資投保。
2. 同1,依領多少就投保多少。
負責人有最低投保,但不得低於員工。
3. 建議負責人投保在公司行號為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如果公司負責人的勞健保保在行號,至少應不得低於員工最高投保金額
2.勞健保投保級距應依照勞健保法令規定基礎投保,例如公司負責人投保健保基礎為營利所得,員工投保健保基礎為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工資
3.負責人可以投保在行號,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得投保勞保在行號;差異在於負責人未來領取勞保給付時,可能遭勞保局要求提供所得證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