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專營投資之有限公司組織,如 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惟如有兼營或交易營業稅法第 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即在境內銷售應稅之貨物或勞務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所詢投資的對象為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份,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
2.營所稅的部份需視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何,如為投資有價證券,相關之買進賣出建議分列營業收入與成本申報計算核課,房地產交易如非主要營業項目則歸類為營業外-處分資產損益。
所述投資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份(非上市上櫃.),建議可列為營業外-處分資產損益或投資損益(權益法認列之損益或股利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專營投資公司得向稽徵機關申請免申報營業稅
轉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本非營業稅課徵範圍,無開立發票問題,轉投資有限公司或非經銀行簽證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價差獲利為財產交易所得,營所稅應稅,經銀行簽證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價差獲利為證券交易所得,營所稅免稅,但應計入最低稅負制計算基本稅額
營利事業轉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或盈餘,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轉投資收益免稅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