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按財政部賦稅署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應即辦理稅籍登記
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 1 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5 條及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罰。...
如上函令意旨,從事網路銷售應辦稅籍登記的個人,以經常性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為限;所述兩次交易達起徵點,被平台通知需要營業與稅籍登記,係該平台配合政府政策所為之通知,如無意辦理登記建議可待國稅局針對台端發文要求設立時,再行說明,惟後續如尚有交易行為者仍有受罰之虞。
2.另建議就所述交易,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本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所稱一時貿易之盈餘,指非營利事業組織之個人買賣商品而取得之盈餘,其計算準用本法關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規定。」
即就營業稅法的規定來看,一般個人非經常性、偶發的銷售貨物(符合「一時」貿易的定義),可以不辦理營業登記,也不必報繳營業稅;從實務上來看,同一個人一年內被申報一時貿易資料達到三次、或有鉅額交易,就有可能被國稅局列入調查,是否有未辦理營業登記逃漏營業稅的情事,如上說明台端所述兩次交易行為,建議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實務上以經常性頻繁為交易目的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申報納稅
且所稱平均每月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的20萬元,實務上算法認定並非一致
準此所述僅買賣兩次情形可能並非一定要辦理稅籍登記,惟其所得建議仍應主動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