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參經濟部68年11月23日商40498號:查貴公司所引本部57年6月6日商20228號令「所稱轉投資應以章程有明文規定,且必須長期經營為目的,並經認股手續繳納股款者而言,其一時收買股票等理財目的之投資不包括在內。」係對55年修正公司法第14條而言,該條於58年修正公司法時業經修正,原有「轉投資」字樣已刪除,上開解釋已無所附麗而失效,至於公司法第13條應以是否為他公司之股東以為斷,若股東名簿上已有記載,依公司法第165條堪以認定。
另參經濟部78年11月10日商211081號:按公司購買股票為公司法第13條規定之「投資之一」,其購買記名股票者,於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並交付股票,於當事人間即生移轉效力;至受讓人是否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辦理股東名簿之變更,要僅為得否以其轉讓對抗公司之問題而已。
如上函文意旨,所詢項目1.2.4皆為公司法第13條所定轉投資範圍內 。
2.參經濟部77年4月29日經(77)商11383號:至於公司轉投資他公司後,被投資公司如有清算或減資之情形,該清算或減資所產生之虧損是否得排除於原轉投資40% 限額外乙節。經查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40% 」。其立法意旨在求公司股本穩固,限制投資其他事業,藉以保障股東與債權人之利益,故公司轉投資他公司後,被投資公司如有清算或減資之情形,其轉投資總額,仍應以實際支付之轉投資金額為準。如被投資之公司減資或已清算完結,其原轉投資金額,除已退還之股款或已分配賸餘財產之金額外,其餘額仍應包含於40% 之範圍內。
如上函文說明,所詢項目3.金融資產評價調整係為投資後依會計原則所做評價調整,尚不為公司法第13條所定轉投資範圍內,即公司轉投資他公司後,被投資公司如有清算或減資之情形,其轉投資總額,仍應以實際支付之轉投資金額為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所稱轉投資的內涵,查經濟部78年11月10日商211081號 △公司購買股票即為投資
按公司購買股票為公司法第13條規定之「投資之一」,其購買記名股票者,於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並交付股票,於當事人間即生移轉效力;至受讓人是否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辦理股東名簿之變更,要僅為得否以其轉讓對抗公司之問題而已
題目所述無論是FV-PL、FV-OCI、採權益法投資及其他股權投資,分類僅依公報規定而有差異,不影響其本質上為轉投資的性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