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按營業稅法第 39 條: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所述如依上述條文第2項後段申請專案退稅者,申請人應檢附文件: 申請書(可至財政部下載區下載)/營業稅申報書、統一發票明細表及進項憑證。/ 相關證明文件。
如以上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即應為所述剩餘未兌換之禮券,及證明該活動已截止,惟因涉及稅捐稽徵實務上之認定,仍須依管區承辦員行政上裁量認定。
2.國稅局營業稅專案退稅作業流程:
申請人應檢附如上所應檢附文件-->審查文件是否齊全-->實質審查是否符合規定-->公文函復
以上作業程序中如有應行說明事項或應補充之文件,國稅局會請申請人說明或補正後再行審查是符合退稅要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在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訂,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也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所以禮券本身並沒有"作廢"的議題。
但依定型化契約的規定,禮券應記載消費者要求退還禮券之程序及返還金額。
所以公司不可能主張"作廢"禮券,而是應該依退換禮券程序處理。一般來說,除收回未使用禮券外,應取得折讓單。
但實務上困難點在於,因為是自己公司售予自己公司的禮券,如何向稅局證明,收回的禮券真的是未使用過,而非提供商品或服務後,向外界第三者收回的禮券!!
為使作業能順利進行,建議在執行前,先與國稅局營業稅管區討論為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