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規定,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科目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倘其費用或損失非在當年度無法確知者,即無適用之餘地,自不得於次年度以過期帳列支。
2、帳依付款時入帳,稅務申報時,再自行調整。
3、二代健保及相關費用,應在當度以應付費用入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判斷符合查準64條規定部分,因原則上營利事業採權責發生制,故對於權責已發生的事項,均應列帳不得遞延認列
惟該條就「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例外允許營利事業得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認列
故如符合例外情形者,則稅上得認列該筆費用或損失,相反地應帳外剔除;財上得否認列應回到商業會計法本身規定
建議就實際個案欲確認者,可逕向稽徵機關詢問或函文
補充說明者係,就題目中所提情形,例如管理費及二代健保,基本上應非例外可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認列情形,以上參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