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補充保費的規定,是依扣繳憑單與投保薪資的差異去繳納的。
2. 政府的補助免稅,但相關的支出卻沒有帳外調整,等於多認列的薪資支出等,亦相對的減少營所稅支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參財政部93/08/23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故帳列其他收入,惟如該筆收入符合紓困條例免稅規定,於稅上自行帳外調減申報
另針對給付講師費用,給付人(公司)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帳列相關成本或費用
當然對公司而言是一進一出沒有差額,但如果勞發署該項補助的對象是公司本身,則該筆補助款仍應列帳其他收入為宜
至於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部分,單純依健保法第34條規定辦理,只抓公司申報50的薪資,與受雇者當月健保投保金額,如有差額應依規定繳納投保單位的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