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一.依財政部賦稅署台稅一發字第09404567450號:依財務會計準則評估之資產減損損失不得列損費
1.依現行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商譽及長期投資之估價,除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商譽得依規定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或攤折額外,係以實際成本為估價標準,並於上述資產毀滅或廢棄或處分或被投資事業減資或清算時,始認列已實現之損失。2.由於旨揭資產減損損失,係公司依相關資訊推估判斷產生之帳面損失,而非資產實際毀滅或廢棄或處分或被投資事業減資或清算所實現之損失,依現行稅務規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尚不得作為計算所得額之減除項目。(三)公司於財務會計上認列旨揭資產減損損失後,其折舊之計算係以減除旨揭資產減損損失後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至稅務申報時,究應如何計算折舊乙節:按現行稅務申報既不承認旨揭資產減損損失,爰此,其折舊之計算自應以減除旨揭資產減損損失前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二.所述固定資產提列資產減損損失,於財務會計上如確有價值減損,提列資產減損損失並無問題,分錄為:借:減損損失 XXX貸: 累計減損-XXX,該減損損失屬未實現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於帳外調減,待實現時方得認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以自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轉供以出售為目的的存貨,於EAS8號公報並無特殊規定
惟可參酌該號公報規定如下
企業應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資產減損」之規定,決定不動產、廠房
及設備項目是否已有減損跡象並進行減損測試
既然認為成本過高,代表該自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是否有減損跡象,應進行減損測試,如確已發生減損,得認列減損損失
或重分類至存貨後,期末依EAS5號公報規定,於期末採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評估有無存貨跌價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