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1.建議列樣品費
2.建議可於製作時先列為存貨,後續提供測試時轉列樣品費
3.生產後出貨轉列樣品使用,可如所述分錄;若為出口樣品,原則上以出口報關日為依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參照查核準則對於廣告費的規定如下
(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
(七)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準此1-2.得逕列樣品費(廣告費)列帳,並依其性質區分為銷售、管理或研發費用
3.依規定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於出口海關報關日認列銷貨收入列帳;如出口無償提供樣品者則申報04不列入銷售額範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