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參照財政部69/05/05台財稅第33561號函
一、公司發行新股,認購股東以持有他公司股票為出資抵繳股款,如符合經濟部66年1月10日商00632號函釋及公司法第272條、第27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者,各該用以抵繳股款之股票,自應轉讓為所投資之公司所有。「該股票所抵繳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認購股東之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可免徵所得稅
次參民國 70 年 06 月 08 日台財稅第34635號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其持有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充抵股款,投資於另一營利事業,而將股票過戶登記與被投資之營利事業,「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依照上開規定,應「免徵證券交易稅」
最後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證券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最低稅負制計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1 條: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是以依公司法第131條規定,股東以股票作價抵繳股款,將股票過戶登記至該被投資公司,此尚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故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2.依財政部69/05/05台財稅第33561號函:一、公司發行新股,認購股東以持有他公司股票為出資抵繳股款,如符合經濟部66年1月10日商00632號函釋及公司法第419條第1項第4款、第272條、第27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者,各該用以抵繳股款之股票,自應轉讓為所投資之公司所有。該股票所抵繳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認購股東之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可免徵所得稅...
3.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個人處分未上市櫃及未登錄興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該股票僅限依公司法第162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簽證發行股票者,方須申報基本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