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1. 因支付予大陸之勞務費,不含營業稅,故無法扣抵營業稅,可列為營業費用。
2. 是需要扣繳及申報。扣繳率20%。稅基係依報酬總額計算,例如:約定之報酬總額為10萬元,支付前應先扣20% ,即2萬元繳納稅款,實際給付8萬元予大陸所得人。
另建議可詢問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確定相關勞務內容是否需要扣繳或可免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可用公司名義以勞務費給付給該大陸地區個人,無營業稅扣抵問題僅得做為營業費用支出,惟大陸地區費用單據支出之認定常因稅務人員個人主觀判定而做裁量,建議盡量備妥相關驗貨事實之認定(如聘僱合約、勞務簽單、工作日誌...等)以為佐證。
2.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依台財稅字第11204568350號 令: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四、本法第八條第三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於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
於營利事業指依下列情形之一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
(一)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且完成者。
(二)提供勞務之行為,需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始可完成者。
(三)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如所述該大陸員工其作業全程都在大陸地區境內完成,無須台灣協助即可完成,依上述函令說明尚非屬台灣地區境內所得無須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