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如依契約,外部稽核人員的差旅費由公司負擔,則稽核公司應提供貴司發票或收據,作為外部稽核公司收入。而實際支付支差旅費應為該公司之成本,相關憑證也應以該公司名義核銷。2. 如果依照1.的方式處理,自然不會產生交際費問題。3. 有提供發票明細始可申報營業稅,故契約含差旅費,依照1. 的處理方法,ISO公司開立發票給貴司,當然可以認列營業稅(之進項稅額)。4. 至於稽核人員來公司查廠之差旅費與ISO定期續評之差旅費,有何差別?應該還是前述觀念的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財輔部
榮譽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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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