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因110年07月01日起,房地合一2.0上路後,為防堵個人透過公司持有房地,再以出售股權來達到規避稅負的稅制漏洞,增列將特定股權交易視為新制不動產交易。
特定股權交易指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其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並同時符合下列2條件:
1. 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110/07/01以後)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
2. 於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時,該國內外被投資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
✷ 不論出售部分或全部持股,均依房地合一2.0課稅。
按特定股權交易-房地2.0修正要點
1. 特定股權交易持有期間是依「超過半數股權或資本總額」時間而定。
2. 依持有期間 按照差別稅率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課徵不動產交易所得稅,無須依照證券交易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 適用稅率介紹:請詳「房地合一2.0專區,營利事業-適用稅率」篇。)
3. 交易未上市櫃股票已課房地合一所得稅者,免再列入最低稅負計算。
4. 交易之股份若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其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不論出售部分或全部持股,均應依房地合一稅2.0課稅:
1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係指110年7月1日以後)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
2於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時,該國內外被投資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 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