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轉讓出資額如符合視同房地交易,參所得稅法第14-5條規定: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下列各款規定日期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六點之規定
...個人及營利事業申報本法第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所得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股份或出資額轉讓合約、該交易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交易後及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之股權或資本額登記資料、股權變動明細表、關係企業(含股權)結構圖。
(二)交易之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無會計師簽證者,應附財務報表)、該營利事業所控制之持有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事業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三)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依前項規定認定時價之相關文件。
(四)股份或出資額轉讓交易之相關成本、費用等資料。
(五)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如上說明所述出資額轉讓雖無價差,惟如持股交易達房地合一申報標準者,建議仍應依規定辦理申報。(有關房地合一申報參台財稅字第11004553710號 令: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