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營利事業取得保險公司之賠償收入應列報非營業收入中「其他收入」申報納稅,如漏未列帳申報者,原則上除補稅外,尚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實務上常見營利事業以該賠償收入已支付予被害人為由,致實質上無所得而未列報,此時分幾個方面探討,如該營利事業申報擴大書審,則因漏報非營業收入致漏稅者,依規定補稅處罰,如該營利事業申報查帳,則以該損失(成本)是否列帳作為判斷基準,如尚未列帳,則未有漏稅之虞,如已列帳,則除補稅外仍須處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款後,如須再支付給其他受損者(收付間無差額下),該保險理賠款係屬代收代付性質,營利事業列帳申報時,需取得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按實入帳。
2.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因業務關係支付員工或被害人等之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取得確實證明文據者(如和解書載明賠償金額或法院判決書),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故公司收到保險理賠款時,入其他收入;轉付予被害人時,入其他費用(業外支出),理賠金不足,公司另行支付理賠金,也是入其他費用(業外支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