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所述如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有關)之貨物自可扣抵進項稅額。
2.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3.如能檢具對國外購貨的採購單Invoice, /匯款證明,/客戶取貨之提單證明,等相關寄送文件.即可作為證明文件,帳列廣告費。如無法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建議申報營所稅時自行帳外調減。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購買原料所取得進項憑證,如無符合營業稅法19條不得扣抵狀況,即得申報扣抵
2.贈送國內廠商,無償移轉他人,為營業稅法3條的視同銷售,如當初原料已申報扣抵,無償移轉時應視同銷售開立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