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商業會計法第34條之規定:「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2個月。」實務上會計事項入帳日期之決定,重點在於「會計事項發生日」的認定。例如一般進銷貨係以貨物送交買方為交易完成時點,故交貨時認定為買賣雙方之會計事項發生日,即為應入帳之日。
另34條中所指「至遲不得超過2個月」,係指會計人員實際登帳作業之期限,以免影響會計資訊重在即時提供之本質。
另,違反「按時記帳」之規定者依商業會計法第78條規定會被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綜上說明,所述旅行社在7月開立一張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折讓單,故建議 貴公司即應於當月(7月)入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建議應於七月即行入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