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營業人申報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兼營免稅貨物之營業人,購買固定資產取具的發票,可依前述規定申請固定資產退稅,實務上會依扣抵比例退回。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營業人因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2.第39條第1項第2款:「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3、倘營業人取得之不動產,如無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情形,且符合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依該款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