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依所述之股東借款給公司,再進一步由甲公司轉投資至乙公司之交易,或股東以原借款來增資,並未有違反公司法之規定。
但切勿刻意安排增資和轉投資方式,以造成虛增資本、資本不實、處理無明確來源之資金......等。均會有違反法令之疑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就內容看起來並無太大問題,金流應清楚並列帳記載
惟倘一開始就可預見甲公司要增資,似可直接由a、b向甲公司現金增資,再拿增資款轉投資乙公司
實務上股東往來轉增資(即債權轉增資)需查核事項及表單較多,也並非每位會計師願意簽證,就這點建議先與往來會計師討論
以上供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