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這是屬於地主與建商之間房地互易交易的交易憑證如何取得問題。通常來說,建商開出出售建物的統一發票,地主應該交付出售土地的收據。如果日期同一日當然最好,如果差距3日,輔以雙方合約備查,並在作帳時備註,查核時是還說得過去,畢竟以交易日而言,產權登記日與契約日的順位都在收據日之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所詢地主個人其開立收據日期已超出3日,按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第2款: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因銷售人未給與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檢舉或已取得該進項憑證者;...。
第3款: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且就收據言並未有如統一發票開立時限之規範,且無營業稅應申報、補報或漏稅上問題。(現金找補收受現金應貼足印花)
綜上說明,如 貴公司已取得地主開立之收據雖有遲開情形,仍尚不致以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規定,而予以處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