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負責人死亡時,由繼承人繼續經營,因權利主體已變更,如同一般獨資組織將全部資產及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即決算申報時應依帳載如實填寫,清算申報時因資產及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故清算申報書會歸零。
如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免用統一發票)稅負是國稅局查定的,直接辦理變更即可。(參所得稅法第75條第4項但書)
2.另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若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須先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繼承該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依據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規定,核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繼承人繼承獨資組織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
(財政部88/03/11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
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