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參經濟部60年2月26日商06804號: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為之。又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30日內,不得為之。至期間係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此項期日之計算,觀之條文主要在於「○日內」亦即應包括開會本日及基準本日在內,例如2月20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則自2月6日之日起2月20日之日止均應停止股東之過戶。
另參經濟部95年6月2日經商字第09502078440號:
上開過戶閉鎖期間之規定,係強制規定。是以,公司自不得於章程就該等期間予以延長或縮短。
2.經濟部84.2.25商202275號:
關於公司法第172條第1、2項所定期間之計算,依最高法院84.1.17.84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召集之通知採發信主義,公司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既未特別規定,自仍應適用民法第119條、第120條第2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1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應依上開決議辦理。例如2月20日召開臨時股東會,依公司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應於10日前通知各股東,則至遲2月9日即應通知各股東。
綜上說明停止過戶期間如函釋商06804號說明,另所詢非公發公司股東臨時會召集通知於開會10日前發送,計算如說明2.辦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非公發公司股東臨時會召集通知為開會10日前發出,採發信主義,其計算為
「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1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
股東名簿過戶閉鎖期間為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並自開會日起算
準此兩者起算日不同,請循上開規定計算辦理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