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要扣繳稅款20% 後,差額付給國外,另要十天內列單申報國稅局。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所述公司租用國外生成式AI軟體,按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經認定為我國來源收入,得申請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按我國境內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貢獻程度(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再依所得額按適用之稅率課稅。或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目前為20% )扣繳稅款。
並應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繳清,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額繳款書(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專用)—353,並開具扣繳憑單連同證明聯附於扣繳申報書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依上述辦理所述支付國外軟體服務商之費用,稅務上能認列為公司費用,如未如實依規定辦理,財務上仍得列為公司費用申報時予以帳外調減,惟違反扣繳義務人規定有受罰之虞。
(相關規定建議參台財稅字第11204568352號 令: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
(有關我國來源收入參台財稅字第11204568350號 令: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2.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一般稅額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