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動工前的測量土地、鑑界費以及整地費用, 貴公司為地主建議列遞延費用,出售時轉列列成本,如為建商負擔者由建商列在建費用。
2、房屋興建期間的地價稅仍列當期營業費用-稅捐。
3、完工後的代書費(過戶相關費用)建議列當期營業費用-勞務費。
4、若建商與公司(地主)分攤廣告費用,建議列遞延費用,出售時轉列列成本,若雙方皆同意,實務上可於簽訂合建分售契約時直接約定預售屋的廣告費用皆由建商負擔,惟如國稅局查核時仍會照比例剔除建商認列地主應分攤之廣告費(查核準則第 78 條:..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
5、合建分售契約中的土房比,國稅局無異議或一般核定通常採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總額之比例計算(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其他方式可參查核準則第32條第4款。
6、公司一整塊土地中的一小部分土地要與建設公司合建,如果要計算欲合建土地的土地成本,可採佔整塊土地面積比例去計算成本,或有合理基準亦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公司合建分售的土地如為存貨,則為達到可供銷售的必要狀態地點前的必要支出,可列成本
2.興建期間的地價稅應為使用代價,列當期費用
3.列當期費用
4.合建契約可約定
5.這個沒有標準答案,決定的方式亦有很多,現值比是其中一種方向
6.依合理分攤基礎,如整塊土地的每單位成本相同,則依面積比例計算合建部分可能是適合的
以上供參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