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5年6月29日(105)基秘字第135號解釋,股東捐贈之資產,以資本投入處理,按公允價值入帳。
為稅務上若屬營利事業股東之贈與,受贈公司仍應列為受贈年度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另經濟部於91年的解釋函商字第09102050200號令,「依股權比例」捐贈資產,為股本交易有關的受領贈與。因此,股東捐贈資產,若是依其股權比例所贈,就屬於資本公積。
至於股東捐贈資產, 若未按其股權比例, 依經濟部於94年所發布的解釋經商字第09402048030號函,「股東依出資比例放棄債權者列入資本公積,未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者,則帳列『其他收入』⋯」之規定可見,股東未按股權比例的資產捐贈,則列為其他收入。
綜上說明另,如 貴單位僅唯一股東(受贈者公司股東僅有一人)的情況時,在會計處理與稅務認定,均應同於依股權比例捐贈方式處理,帳列資本公積為權益增加,申報營所稅時應予帳外調整受贈年度所得申報,如捐贈股東未按股權比例的資產捐贈,則列為其他收入併同營所稅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受贈法人股東捐贈的資產,對受贈方而言財務上帳列資本公積-受贈,稅務上因取具營利事業贈與無免稅適用,故稅上應自行帳外認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