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所述購買禮券贈送給捐血民眾,應屬民眾之其他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如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千元者,得免依規定列單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財政部71年10月4日台財稅第37276號函規定:「信用合作社以實物紀念品贈送社員……該項實物紀念品,應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應準用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又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表(註︰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2百元(註:現為1千元)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承上,機關團體發放禮券給志工,應屬志工之其他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如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千元者,得免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如上函令意旨,禮券贈送給捐血的民眾,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建議列單申報;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得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