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建議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2 條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每案應處罰鍰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
...
如所述情形請參閱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規定,向所屬稽徵機關說明所述狀況,或有可能免予或減輕處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其實這個問題歸根究底就是平台系統管控不好,導致可以往前作廢已開立的發票,甚至已經過申報期
撇除不說,實際上這個例子在申報當下確實尚未作廢,但其實公司可能有過失(意思是實際上支付一筆錢理論上應該發現才對)
建議先看公司申報有無留抵稅額,主張抵減避免漏稅額,再看承辦依據裁罰的款(營51)套用本例有無免罰的適用
最終還是需要系統直接介入改善這個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