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1.自己身為商號負責人可能會被公司的人資單位知道之情形,如勞健保異動、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和其他公開網路資料。因此,基於誠信原則,我建議您向公司說明。
2.依照勞保局規定未僱用員工之事業負責人(一人公司),尚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辦理加保,但可於其他受僱公司或職業工會加保。另凡是在臺設有戶籍的民眾,都應該從設籍滿6個月之日起參加全民健保,若為公司負責人,則會強制設立投保單位,為自己、員工及眷屬進行投保,但也可以於主要工作的受僱公司加保。未僱用有酬人員之自營業主應自行舉證投保金額,最低金額則依分級表第6級(112年1月1日起為33,300元)為限。
3.基於上述說明,若您是商號負責人,都沒有辦理勞健保,則可以將勞健保於新工作公司加保即可。若原以商號負責人有辦理健保投保,若新工作健保投保薪資大於現在負責人投保薪資,也可以選擇在新工作(主要工作)投保。除非,新工作投保薪資比原投保薪資低,可以選擇健保投保單位不變動,但應向公司說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符合本法第十條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
2.勞工保險條例第 10 條第1項: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第 11 條: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如上說明商號負責人,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加保健保,如另一份公司工作為正職者可投保健保於該公司;勞保部分如為其他公司勞工,該投保單位應於到職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勞保可重複投保)。
是否需要跟另一份公司表明商號負責人的身分,法律並無規定,可自行視情況斟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