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營業人如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可予扣抵外,已依不得申報扣抵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惟該貨物於購入時原非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2.獎品中獎屬受領人(中獎人)之其他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中華電信)列單申報;另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得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要不要視為銷售開發票,取決於當初認廣告費的時候有無申報扣抵,有的話就要視為銷售開立,反之因為當初沒有申報扣抵,無償移轉的時候可以免開立發票
2.中華電信拿到該平板後,辦理抽獎,中獎人應有所得,中華電信應通報中獎人的所得(抽獎的話理論上會是機會中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