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價格售讓予員工者,則按股票公允價值與員工認購價間之差價,認列為薪資費用。税務申報須將員工認購價與公司買回價之差價,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員工取得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係屬員工之其他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台財稅字第09704543850號:公司以庫藏股票獎酬員工費用化之課稅規定
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購回其股份轉讓予本公司員工者,自97年1月1日起,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96年10月12日(96)基秘字第266號函規定認列之薪資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參照本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有關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列報薪資費用之規定辦理。
二、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如無既得期間,應於認列薪資費用之年度,以每股折價(即員工認購價與公司買回價之差價)乘以員工實際認購股數計算之折價總額,列為該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如有既得期間,應於既得期間屆滿年度,以每股折價乘以員工實際認購股數計算之折價總額,列為該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三、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及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並以庫藏股履約者,其庫藏股折價之處理,應依照上述規定辦理。
如上函令說明,若是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價格售讓予員工者,則按股票公允價值與員工認購價間之差價,認列為薪資費用。
至於至於員工所得部分,若員工取得股票之「時價(股票公允價值)」超過轉讓價格之差額部分,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計入交付股票年度員工之綜合所得額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