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所述代理國外原廠設備,賣給台灣客戶,貿易條件是CIF桃園機場,屬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營業稅法第1條/第4條),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給國內客戶,以報關日當天即期匯率換算成台幣。
2.按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2項: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故向對方銷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報價實建議即應以含稅5% 價格報價,或報價單註明含稅或未稅價,所詢是否需要另加5%仍應視報價時約定為何 。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因所述由客戶報關,此銷售應屬內銷給國內客戶,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給國內客戶,可採用交付予客戶報關日之匯率,另備註匯率及外幣金額則視雙方所需。
是否要另外加5% ,應依雙方約定之總價金和貴公司原訂價時是否有包含營業稅額做考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