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台財稅第881933640號 函釋,勞工因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1. 依上述函釋,7月職災期間之薪資,應屬免納薪資所得。
2. 9月自理賠金返還該薪資,則應沖轉上述之薪資費用。醫療證明、職災相關證明、理賠相關資料及收付款資料。
3. 同1,應屬免納薪資所得,醫療證明、職災相關證明 及 醫療費用收據。
4. 若於隔年申報期間前抵充或已取得相關之後會充抵之資料,該薪資費用可先沖轉為暫付款/其他應收款。否則待發生抵充時,帳入其他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職災期間薪資會計科目,建議列營業外支出,依台財稅第881933640號:勞工因職業災害不能工作期間所支領之補償金免稅-勞工因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另參台財稅字第10100549630號函)
2.保險的理賠金,員工返還公司(原領工資30,0000元),沖轉說明1.原立帳科目,檢附保險理賠通知及匯入匯款證明為憑。
3.員工醫療費用由公司負擔,建議列其他費用,至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屬補助費性質,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建議檢附醫療院所收據及診斷證明為憑。
4.若上述事件發生時間與抵充時間有跨年度,仍照原說明入帳,惟說明2.員工返還公司有跨年度情形,建議列其他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