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員工職災期間原領薪資補償免稅所得,係屬員工職災該年度之免稅所得,係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於該原不能工作期間適時之補償,尚不得列為該員工次年度(所詢隔年抵充)之免稅所得,係所得歸屬期間適用問題,與公司入帳方式無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職災的補償金,依財政部函釋為損害賠償性質,是所得稅法4條的免稅所得,然依勞保條例規定申請的職業災害補償的受領人為勞保的被保險人即勞工,實務上如由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先行給付,嗣後主張抵充,則免稅所得還是指勞工本身依法受領的補償,至因時間性差異導致可能列原費用減項或收入,則是營利事業列帳的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