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為推廣公司業務目的,辦理折價券抽獎活動,建議可待折價券實現時以廣告費入帳。
2.參加機關、公司舉辦摸彩活動所取得之獎金或實物獎品(如折價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單位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89、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報繳及扣(免)繳憑單申報,說明如下:
(一)中獎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 之扣繳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並得免將扣(免)繳憑單寄送予納稅義務人;如每次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向所轄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二)中獎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扣繳義務人均需按給付全額扣取20% 之扣繳稅款,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因折價券需購買貴公司之教育訓練課程時才能折抵,故當消費者使用折價券購買課程時,於銷售發票中列明原價及折價金額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