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按公司法第235條: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依上條文旨在維護股東平等原則,所述如部分股東不按比例分派盈餘之情形,係違反股東平等原則,尚非公司法第235條所述例外情形。
又按公司法第101條規定,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為章程應載明事項。是以公司之盈餘分派,係依據章程規定辦理。如公司之章程縱另有規定,亦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所述情形,對方拿出資金投入公司但又非公司真正的股東又不想按資金比例分配盈餘,或可考慮以借貸方式給予一定利息方式為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有限公司「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為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特約應透過章程約定
並非公司真正的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為股東權之一部,應先行確認該人分配盈餘的正當性與法律基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