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公開發行公司須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規範,取得相關股權交易,另有關利益廻避亦應須遵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林紀君
榮譽會計師
A: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辦理
2、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交易金額未達依定限額,經董事會決議即可。
3、是,需利益迴避。關係人定義如下: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行人應依 IAS24「關係人揭露」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判
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
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者
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
1. 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2. 與發行人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3. 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4. 發行人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5. 其他公司或機構與發行人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
親等以內關係。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