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所述股利分配基準日為113/10/31,10/1新增新股東,若已依法完成過戶並登記於股東名簿內(於法定停止過戶前),則新股東可參與股利分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按公司法第165條股東名簿閉鎖期間規定
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準此,如公司訂113.10.31為股利分配基準日,則該日起算5日內停止股東名簿的變更(113.10.27~10.31),本案10/1新增的股東,如已依法向公司辦理過戶登載於股東名簿,則於10.31當天係該公司之股東,自享有該次之盈餘分配請求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