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通常發生於被投資公司連續虧損,導致投資公司依權益法認列的投資損益份額,已達帳載投資帳面金額
此時依規定原則應停止繼續認列損失份額,除非符合特定情形
建議可參酌EAS No6.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公報規定內容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通常權益法之投資對被投資公司之累計損失份額,若超過其對被投資公司之權益,故應停止認列進一步之損失。
若權益法之投資為貸餘,通常被投資公司之淨值為負,即負債超過資產,有可能是對被投資公司之負債有代償義務,而致損失份額需繼續認列,致權益法之投資為貸餘。這情形需待前述之義務清償或消失(例如:被投資公司淨值轉正...等)後,才能沖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