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按民法第 565 條: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另營業人從事居間仲介行為,應按收取轉付差額、佣金收入或手續費,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32條)。即居間在於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介紹買賣雙方購買貨物或勞務,僅收取佣金或手續費等勞務服務。
如所述 貴公司服務行為,從代收/付到至倉庫收貨後出貨回台,與民法及稅法所訂居間並無違背。
2.另就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該前提要點為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及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載明委託人,如所述 貴公司代收/付貨款,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僅開服務費應稅發票給丙方即可(為屬銷售境內勞務參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4條)。
3.另所述代收/付款交易金流方面,建議應列明明細保存好收付款匯款證明及乙方開立之請款書/收據或INVOICE(憑證買受人載明為丙並交付,公司留存副/影本)等,並能與帳載及合約核對相符,如實開立發票與申報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財政部97/10/29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
1. 依所述應符合居間交易,可視為佣金收入。
2. 除取得乙方開立請款書收據外,另應保存收付款之匯款水單供備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