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之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融資租賃,否則就是營業租賃:(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4)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 以上。
實務上,租賃公司往往為了規避融資租賃,而利用優惠承購權將融資租賃包裝成營業租賃,因此若租約到期後,車輛由承租方以優惠承購價買回,則坐實了融資租賃的行為,如有原已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情事,經查明確屬不得扣抵者(參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將依法予以補稅處罰。而在營所稅方面,則會有租金支出與折舊費用認列之差異。
所述 貴單位為財團法人組織租賃車期間發票並未扣抵稅額,於營業稅方面尚無問題,至於營所稅方面於租賃期間租金支出與折舊費用間之認列差異有無受調整之風險。
因 貴單位為財團法人組織尤應注意--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項第8款規定,如買回該車經國稅局查核租賃期間租金支出與折舊費用差異(虛增費用)調整後,造成年度支出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一項協議是否係屬融資租賃,參EAS20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如下
1.租賃之分類,係以附屬於租賃資產所有權之風險與報酬歸屬於出租人或承租人之程度為依據。一項租賃如「移轉附屬於租賃標的物所有權之幾乎所有風險與報酬」,應分類為融資租賃
2.租賃分類為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係取決於「交易實質」而非合約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通常分類為融資租賃:1. 租賃期間屆滿時,資產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3.本公報第六條所述情況,並非絕對屬於融資租賃
準此判斷融資租賃與否仍應回歸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形式,所稱租賃期間屆滿時,資產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為融資租賃的通常特徵之一,如無其他特徵能顯示該交易確非融資租賃者,可能分類為融資租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