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付款收據非屬於合法憑證,所述國外公司來台舉辦活動,屬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屬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
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參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4條)
如所述情形自應取得載有公司統編之發票方為合法入帳憑證。
依所得稅法規定,在台灣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勞務予台灣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取得之報酬係屬台灣來源所得之認定範圍,而應由台灣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台灣「境內」進行且完成者。...
所述支付國外公司舉辦活動費用,建議應如上說明辦理方得列為公司稅務申報時之合法支出,如未如上辦理,營所稅申報時建議予以帳外剔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有違法之嫌,國外公司在台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使用發票,繳納營業稅。建議再了解其活動是什麼性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