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在還沒選任新董事前,要由舊董事會召開股東會,選任新的董事後,當然由得票最多的董事去召開董事會並為主席。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第171 條規定:「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 故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而董事會行使職權執行業務是以合議方式為之,因此依法先由董事會依公 司法第206條為決議之後,再由董事長以董事會名義召集股東會。
即公司改選董監和任期,新董監尚未選任,自是由原董事長(負責人)以原董事會名義召集股東會。
新董監選任後,依公司法第203條規定:
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於改選後15日內召開之。但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滿前改選,並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應於上屆董事任滿後15日內召開之。
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期屆滿前改選,並經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其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之改選得於任期屆滿前為之,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一次董事會之召開,出席之董事未達選舉常務董事或董事長之最低出席人數時,原召集人應於15日內繼續召開,並得適用第206條之決議方法選舉之。
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在第1項或前項期限內召開董事會時,得由過半數當選之董事,自行召集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